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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饶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政策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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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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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饶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编制了本部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根据《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饶发2022〕9号)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统一汇总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

  《上饶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是指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二、适时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要适时对本部门清单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免罚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三、加强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清单规定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上饶市司法局

                         20237月22

上饶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版)

   1.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5项)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3项)

   3.医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7项)

   4.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8项)

   5.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项)

   6.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3项)

   7.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20项)

   8.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项)

   9.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7项)

   10.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5项)

   11.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9项)

   12.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0项)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4项)

   14.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4项)

   15.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5项)

   16.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7项)

   17.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6项)

   18.文广新旅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5项)

   19.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项)

   20.档案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4项)

十六、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符合下列情形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属于首次违法且经营者在采购消毒产品时,按要求索取了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及材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暂停经营该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法律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4.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法律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5.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6.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法律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



关于公布《第二批上饶市轻微行为免罚清单(2023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直相关部门编制了第二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根据《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饶发〔2022〕9号)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统一汇总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适用免罚清单的主体,要积极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实施免罚清单,真正将这项措施落地见效。执行免罚清单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免罚清单的具体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免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

   三、强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免罚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定期调度本系统市、县两级贯彻落实清单情况,并及时将本系统免罚清单实施情况通报市司法局,县(市、区)相关部门在也要将本单位免罚清单实施情况通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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